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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6-27 1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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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办发201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关于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要求,20127月,国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全国启动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地区积极响应,扎实推进,圆满完成了第一批879个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4年至2015年,在全国创建120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147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有关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按照初选分配名额的1.2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管局汇总。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400吨标准煤。

 (二)确定名单。2014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工作基础及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因素,确定创建单位名单。

(三)组织实施。20157月底前,创建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158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2015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中央级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将其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评价验收的示范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应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验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取消创建资格。

(四)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好示范单位的表率作用,在开展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名额分配表

 

 

 

 国管局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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