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要求,现就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2-2013年,在全国创建100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12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按照初选分配名额的1.2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管局汇总。
(二)确定名单。2012年11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工作基础及实施方案可行性等因素,确定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三)组织实施。示范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活动。
(四)评价验收。2013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示范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评价验收结果报送国管局。2013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进行公示并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中央级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三、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示范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应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意见。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验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取消创建资格。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好示范单位的表率作用,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国管局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