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节能〔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有关要求,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至2018年,在全国创建150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二)2017年底前,在全国遴选出200家能效领跑者。
二、示范单位创建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确定名单。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的1.1倍确定创建单位名单,并于2017年5月底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报送国管局。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二)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三)评价验收。2018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2018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遴选方法、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遴选方法。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遴选,每个省(区、市)每个类别遴选出1家能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名单每2年更新一次。
(二)遴选流程及时间安排。2017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复核,形成本地区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及单位节能案例报送国管局。2017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由国管局负责组织。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将其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节能节水改造。对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确保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适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核,撤销复核不合格单位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炼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案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立节约能源资源示范教育基地,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好引领表率作用。在开展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努力实现“县县有示范”,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
国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