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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五)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能源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业务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司内行政事务。

(二)推广指导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监督考核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承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考核与评定工作。

(四)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综合业务处6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推广指导处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监督考核处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6名(处长1名,副处长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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